索   引   號: 014000319/2026-00039 分          類: 政府文件 文化、廣電、新聞出版 批複
發 布 機 構: 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 文 日 期: 2026-02-04
標          題: 省政府關於同意將宿遷市列為江蘇省曆史文化名城的批複 主   題   詞:
文          號: 蘇政複〔2026〕2號
內 容 概 述: 省政府關於同意將宿遷市列為江蘇省曆史文化名城的批複
時          效:

省政府關於同意將宿遷市列為

江蘇省曆史文化名城的批複

(蘇政複〔2026〕2號)

 

宿遷市人民政府:

你市關於申報江蘇省曆史文化名城的請示(宿政發〔2024〕150號)收悉。現批複如下:

一、同意將宿遷市列為江蘇省曆史文化名城。宿遷市曆史悠久,文化底蘊深厚,曆史城區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保持較好,城鄉曆史文化遺產資源豐富,楚漢文化、水工文化、酒文化與紅色文化特點鮮明,具有重要的曆史文化價值。

二、你市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曆次全會精神,認真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《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》《江蘇省曆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》《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》等要求,深入研究發掘曆史文化資源的內涵與價值,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,強化曆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,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,講好宿遷故事。

三、你市要編製實施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,製定並嚴格落實保護管理規定,明確各類保護對象的清單以及保護內容、要求和責任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曆史文化資源保護的關係,重視城市格局保護和風貌管控,加強整體性保護、係統性保護;保護修複曆史文化街區,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,不斷提升人居環境品質;加強不可移動文物、曆史建築等保護修繕,充分發揮城鄉曆史文化遺產的使用價值。不得改變與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,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,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、拆除不可移動文物、曆史建築。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,對不履職盡責、保護不力,造成名城曆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行為,依法依規加大監督問責力度。

四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、省文物局、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宿遷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指導、監督和檢查。 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蘇省人民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6年2月4日

(此件公開發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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